免税烟草制品按其生产地,分为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国产品牌免税烟草制品和在中国境外生产的进口品牌免税烟草制品。
第五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对免税烟草制品进行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营贸易方式对免税烟草制品进出口实行统一管理。
从事免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零售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从事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提出订货需求,由批发企业向从事免税烟草制品供货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采购后,遵照烟草类货物国营贸易管理规定将免税烟草制品进出口至境内免税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税烟草制品进出口实行计划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批发企业下达免税烟草制品年度销售计划,向零售企业下达免税烟草制品年度购进计划。
零售企业免税烟草制品年度购进需求由批发企业汇总后,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零售企业年度购进计划。
第九条零售企业依照本办法第六条提出的免税烟草制品订货需求总和不得超过年度购进计划总量。
批发企业对零售企业提出的不超过年度购进计划总量的订货需求,应当及时按需向供货企业提出采购订单。
第十三条零售企业首次引进销售免税烟草制品品牌和规格,应当提前通过批发企业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产品信息及其供货企业信息。
第十五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审核批发企业申报材料后,制定并公布免税烟草制品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
第十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免税烟草制品交易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交易管理平台),各类相关企业应当通过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供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经营的免税烟草制品价格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境内免税市场烟草制品价格秩序。严禁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恶意倾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鼓励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参与价格监督。
第十九条各类相关企业应当规范营销行为,不得通过过度包装、混淆消费者认知等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免税烟草制品。
零售企业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向消费者销售免税烟草制品;向国际邮轮工作人员和旅客销售的免税烟草制品按照《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0号)执行。
第二十条各类相关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股权结构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一条免税烟草制品盒包、条包上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标注规定标志和规定字样。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免税烟草制品实行二维码追溯管理。
第二十三条供货企业根据批发企业订单通过交易管理平台申请二维码,并在生产环节完成二维码印贴和信息关联回传。
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不得采购、销售未标注规定标志和规定字样、未完成二维码信息关联回传的免税烟草制品。
第二十四条供货企业、零售企业应当在免税烟草制品出入库、销售等环节执行二维码扫码作业,保证数据完整性,并将扫码数据上传至交易管理平台。
第二十五条各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与公安、海关、税务、邮政、海警等部门的协作机制,联合对辖区内的免税烟草制品经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涉嫌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通报。
第二十七条供货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情形之一的,交易管理平台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暂停或停止产品交易权限等处理措施。
(一)出现第一、二、三、四项违规行为的:年度内累计违规一次的,暂停违规产品交易权限三个月;累计违规二次的,暂停违规产品交易权限六个月;累计违规三次及以上的,停止违规产品交易权限。
第二十八条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处理的违规产品,批发企业应停止采购。已进入批发零售环节且无质量问题的,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继续销售。
第二十九条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被暂停交易权限的违规产品,处理期限结束并按要求整改到位后,供货企业可以向交易管理平台申请恢复交易权限。
第三十一条批发企业有本办法第三十条情形之一的,交易管理平台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暂停或停止企业交易权限等处理措施。
年度内累计违规一次的,暂停企业交易权限三个月;累计违规二次的,暂停企业交易权限六个月;累计违规三次及以上的,停止企业交易权限。
第三十二条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被暂停交易权限的批发企业,处理期限结束并按要求整改到位后,可以向交易管理平台申请恢复交易。
被暂停或停止交易权限的批发企业,处理期限内其交易业务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符合要求的批发企业从事。
第三十四条零售企业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核减或停止下达购进计划等处理措施。
(一)出现第一、二、三、四项违规行为的:年度内累计违规一次的,按照查获的违规烟草制品数量的三倍核减第二年购进计划;累计违规二次的,按照查获的违规烟草制品数量的十倍核减第二年购进计划;累计违规三次及以上的,停止下达购进计划。
(三)出现第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违规行为的:年度内累计违规一次的,核减第二年购进计划的5%;累计违规二次的,核减第二年购进计划的10%;累计违规三次及以上的,停止下达购进计划。
第三十五条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被停止下达购进计划的零售企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二年内不再向其下达购进计划,当年度尚未执行完毕的购进计划不再执行。
第三十六条企业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规行为的,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免税烟草制品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免税卷烟和雪茄烟经营监管办法的通知》(国烟专〔2016〕81号)同时废止。